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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89號

給付獎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方祥鴻

聲請人
周繼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家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獎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調解請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勞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尚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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