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95號
- 原告
- 趙麗芬
- 被告
- 世邦聯合空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勞補字第495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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