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00號
- 原告
- 香港商南川國際有限公司 (ORIENT RIVER INTERNATIONAL LTD.)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洋
- 被告
- 蘇淑燕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美金33萬元、港
幣5萬元及其利息,按當日美金、港幣賣出匯率29.1、3.766計算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新臺幣9,791,300元(美金33萬元×29.1+港幣
5萬元×3.766),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98,02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98,0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