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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0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林玲玉

原告
香港商南川國際有限公司 (ORIENT RIVER INTERNATIONAL LTD.)
法定代理人
林宏洋
被告
蘇淑燕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美金33萬元、港

幣5萬元及其利息,按當日美金、港幣賣出匯率29.1、3.766計算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新臺幣9,791,300元(美金33萬元×29.1+港幣

5萬元×3.766),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98,02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98,0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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