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03號
- 聲請人
- 白宇仙
- 代理人
- 初泓陞律師
- 相對人
- 立麗大酒店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耀信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
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
算其價額。」、「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0萬元以上,未
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1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關於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部分,參酌聲請人生於民國77年間,迄142年間屆滿勞動基準
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以及聲請人主張
兩造間僱傭關係於109年10月1日以後繼續存在,相對人應按月
給付聲請人工資3萬元及按月為聲請人提繳勞工退休金1,818元
等情,可見聲請人請求確認之僱傭關係存續期間逾5年,標的
價額應以聲請人5年間收入總數1,909,080元(工資3萬元/月×60
個月+退休金1,818元/月×60個月)為準;至於聲請人請求相對
人自109年10月1日起按月給付工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核
與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互相競合,不併計其價額。從而
,本件應徵收調解聲請費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調解聲請費
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