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12號
- 原告
- 胡凱傑
馬元廷
黃羽岑
上列原告與被告專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胡凱傑新臺幣(下同)203,500元、馬元廷7,000元、黃羽岑12,000元,合計22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又,依原告主張上開金額均屬任職期間應領之業績獎金,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從而,本件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10元(2,430元【1-×2/3】)。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