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1 日
- 當事人胡凱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12號 原 告 胡凱傑 馬元廷 黃羽岑 上列原告與被告專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胡凱傑新臺幣(下同)203,500元、馬元廷7,000元、黃羽岑12,000元,合計22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又,依原告主張上開金額均屬任職期間應領之業績獎金,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從而,本件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810元(2,430元【1-×2/3】)。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