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13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蘇嘉豐

原告
陳淑嫻
訴訟代理人
林儒名
原告
李瑞洪
原告
王鎮國
原告
黃淑貞
原告
王建元
原告
林秋月
原告
柯鈺屏
原告
蔡怡汝
原告
郭坤長
原告
宋雅菲
原告
劉萬福
原告
陳國良
原告
陳阿月
原告
葉亭君
原告
杜明朱
原告
趙雅玲
原告
吳偉均
原告
朱盛安
原告
楊立群
原告
莊湘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律師
被告
頂上魚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輝雄
被告
源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麗雪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江俊賢律師

蘇厚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已經調解),經查,本件依照原告於109年12月9日民事準備㈠狀所請求之金額為15,785,77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952元,再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先徵收裁判費50,317元(150,952元/3),扣除所繳納勞動調解費用5,000元後,尚應補繳45,3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