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陳淑嫻、李瑞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13號 原 告 陳淑嫻 訴訟代理人 林儒名 原 告 李瑞洪 王鎮國 黃淑貞 王建元 林秋月 柯鈺屏 蔡怡汝 郭坤長 宋雅菲 劉萬福 陳國良 陳阿月 葉亭君 杜明朱 趙雅玲 吳偉均 朱盛安 楊立群 莊湘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律師 被 告 頂上魚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輝雄 被 告 源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麗雪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江俊賢律師 蘇厚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已經調解),經查,本件依照原告於109年12月9日民事準備㈠狀所請求之金額為15,785,77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952元,再依勞 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先徵收裁判費50,317元(150,952元/3),扣除所繳納勞動調解費用5,000元後,尚應補繳45,3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