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14號
- 原告
- 陳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國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前已經調解)。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提撥新臺幣(下同)249,788至原告之退休金專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惟本件原告係勞工請求提繳退休金,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從而,本件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83元(2,650元×【1-2/3】,元以下四捨五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