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陳婉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14號 原 告 陳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國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前已經調解)。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提撥新臺幣(下同)249,788至原告之退休金專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惟本件原告係勞工請求提繳退休金,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 免徵收裁判費2/3。從而,本件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83元(2,650元×【1-2/3】,元以下四捨五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