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林瑋桓
- 法定代理人甘清池
- 原告皇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30號 原 告 皇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清池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富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41,29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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