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7 日
- 當事人吳倩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40號 原 告 吳倩儀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施泓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圈圈空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依前開規定,就其請求給付資遣費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667元,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 元(計算式:1,000元-667 元=33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