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張愛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47號 原 告 張愛群 訴訟代理人 周定邦律師 林吟濃律師 被 告 美商達闥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榮貴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前已經調解,無庸再行勞動調解程序),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905,44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9元,再 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先徵收裁判費19,836元(59,509元/3),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