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6號
- 原告
- 曾煥傑
- 被告
- 英屬維京群島商博裕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3,44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應先徵收663元(計算式:1,990元×1/3=66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