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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
    戴嘉慧
  • 法定代理人
    許佳慧

  • 原告
    曾煥傑
  • 被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博裕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6號原   告 曾煥傑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博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3,444元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得暫 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應先徵收663元(計算式:1,990元× 1/3=66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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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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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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