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1號 原 告 威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梅 上列原告依民法第179條、第259條規定,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薪資)新臺幣(下同)131,907元及其遲延利息,訴訟標 的金額為131,907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440元,尚未據原告繳 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1審裁判費1,44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