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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官
    林玲玉
  • 法定代理人
    陳曉梅

  • 原告
    威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1號 原   告 威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梅 上列原告依民法第179條、第259條規定,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薪資)新臺幣(下同)131,907元及其遲延利息,訴訟標 的金額為131,907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440元,尚未據原告繳 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1審裁判費1,44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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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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