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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78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8號

原告
吳震
法定代理人
吳煌輝
法定代理人
郭曉
被告
台灣勞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啟祥
訴訟代理人
黃培根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發給工資新臺幣(下同)27萬元、預告期

間工資1萬元及資遣費11,250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291,15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3,200元,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約2,133元,故原告應先繳納第1審裁判費

1,067元(3,200元-2,1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1審裁

判費1,06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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