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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
    林玲玉

  • 當事人
    永豐餘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86號 原 告 永豐餘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奕佳 訴訟代理人 陳豐年律師 原告依其與被告許慧雯所訂聘僱合約第11條約定及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規定,先位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909,900元及其利息,另依民法第179條及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備位請求 被告賠償525,300元及其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 書及第2項規定,訴訟標的金額定為909,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尚未據原告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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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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