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99號
- 原告
- 賴之平
- 被告
- 富譁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丘建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前已經調解);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277,78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再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先徵收裁判費993元(2,980元/3),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