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官戴嘉慧
- 法定代理人林佑宇
- 被告國際蒙特梭利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國際蒙特梭利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宇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吳明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2,822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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