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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戴嘉慧

上訴人即

被告
國際蒙特梭利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宇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吳明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2,8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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