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林玲玉
- 法定代理人李瑞華
- 上訴人邱崇勛
- 被上訴人斯派瑞莎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邱崇勛 被上訴人 斯派瑞莎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3月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 本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9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1,131元確定,應徵第2審裁判費34,4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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