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7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摩軒國際貿易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淑芳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素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720,228元(2,574,491+145,73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本件被告蔡淑芳係以『兼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上訴,而本件裁定係就被告摩軒國際貿易實業有限公司,由蔡淑芳擔任法定代理人身份之部分為裁定,至於被告蔡淑芳上訴部分,另為駁回上訴之裁定,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