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7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蘇嘉豐

上訴人
即被告
摩軒國際貿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芳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黃素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720,228元(2,574,491+145,73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本件被告蔡淑芳係以『兼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上訴,而本件裁定係就被告摩軒國際貿易實業有限公司,由蔡淑芳擔任法定代理人身份之部分為裁定,至於被告蔡淑芳上訴部分,另為駁回上訴之裁定,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