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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79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林瑋桓

原告
陳郁嵐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代理人
陳貞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彥均律師(109年7月15日解除委任)
訴訟代理人
廖宏文律師(109年6月15日解除委任)
被告
今周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河
訴訟代理人
謝春滿
訴訟代理人
梁永煌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律師(109年12月8日解除委任)
複代理人
普若琦律師

卓映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當事人間成立和解契約,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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