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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曾育祺
  • 法定代理人
    江義福

  • 被告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義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源裕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萬68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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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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