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江義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義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源裕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萬68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