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曾O君、臺灣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陳國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曾O君 被 上 訴人 臺灣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鎮 上列當事人間間因109年度勞訴字第228號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勞補字第181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82,700元確定,上訴人受全部敗訴判決,並全部提起上訴,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不變。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3,326元,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訴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3分之2,故本件上訴人應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7,775元(53,326 元×【1-2/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