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95號
- 上訴人
- 麥家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安比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4月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關於財產權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977元(醫療費用36,738元+工資9,000元+未休特別休假日工資16,000元+資遣費72,875元-已發給17,636元=116,9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其中工資與資遣費部分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關於非財產權部分(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30元(1,830元-1,000元+4,500元=5,3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330元,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