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30號
- 原告
- 台剛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水有
- 訴訟代理人
- 蔡甫欣律師
- 被告
- 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定國
- 被告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 法定代理人
- 張政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及第2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設立地址分別為「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臺北市○○區○○○路0號」,是本件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其次,本件原告係主張共同侵權行為而為本件請求,而其所主張侵權行為地係於桃園市楊梅區,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區域,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自應由有共同訴訟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即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