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308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羅姆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錦玉
- 訴訟代理人
- 康素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簡聰連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4月2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6,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