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378號
- 上訴人
- 大都會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進榮
- 送達代收人
- 施佑蓉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秉宏間因109年度勞訴字第37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57,4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