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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37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李桂英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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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進榮
送達代收人
施佑蓉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秉宏間因109年度勞訴字第37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57,4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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