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蘇嘉豐
- 當事人佳鼎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瑞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3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佳鼎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聖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瑞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538,233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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