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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39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蘇嘉豐

上訴人
即原告
佳鼎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聖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瑞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538,2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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