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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
    方祥鴻

  • 上訴人
    好棒棒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景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403號 上 訴 人 好棒棒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張景賀 法定代理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A女間109年度勞訴字第403號給付資遣 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3,600元(計算式:180,000元+100,000元+23,600元=30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鍾尚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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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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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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