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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417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方祥鴻

上訴人
憬悅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暐婷
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律師

宋宜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秋玲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5,705元(計算式:120,000元+428,385元+47,056元+4,000元+59,738元+15,996元+28,530元=595,7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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