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方祥鴻
- 法定代理人黃暐婷
- 上訴人憬悅建築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417號 上 訴 人 憬悅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暐婷 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律師 宋宜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秋玲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5,705元(計算式 :120,000元+428,385元+47,056元+4,000元+59,738元+15,996元 +28,530元=595,7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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