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417號
- 上訴人
- 憬悅建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暐婷
- 訴訟代理人
- 陳舜銘律師
宋宜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秋玲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5,705元(計算式:120,000元+428,385元+47,056元+4,000元+59,738元+15,996元+28,530元=595,7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