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0 日
- 當事人黃羿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468號 原 告 黃羿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力特科技有限公司、任成忠、李昌宏、江桓鐘等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本件原告聲明第1項請 求被告艾力特科技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819,000元;第2項請求被告艾力特科技有限公司、任成忠、李昌宏、江桓鐘連帶給付200,000元,合併計算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1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然其中819,000元部分,原告主 張係屬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就此部分之請求得暫免徵收裁判費5,947元(8,920元×2/3,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應先行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為5,151元(11,098元–5,9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