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黃羿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468號 上 訴 人 黃羿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艾力特科技有限公司、任成忠、李昌宏、江桓鐘間因109年度勞訴字第468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惟其中819,000元 部分,上訴人主張係屬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就此部分之請求得暫免徵收裁判費8,920元(13,380元×2/3)。準此,本件應先行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727元(16,647元-8,92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