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4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呂啓弘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荷商葛蘭素史克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思泰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獎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係請求給付新台幣(下同)1,101,263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83元,而依照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先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9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