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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47號

給付獎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蘇嘉豐

上訴人
即原告
呂啓弘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荷商葛蘭素史克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思泰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獎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係請求給付新台幣(下同)1,101,263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83元,而依照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先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9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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