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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54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林玲玉

上訴人
楊雅各
上訴人
宇鑫國際開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晏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兩造對於本院民國109年8月28日判決分別提起上訴,均未繳納第2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分別向本院繳納第2審裁判費如下,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均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上訴人楊雅各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工資及退休金)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8,760元(953,958元-915,198元),應徵第2審裁判

費1,500元,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

之2,故上訴人楊雅各應先繳納第2審裁判費500元。

上訴人宇鑫國際開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1,036,761元(915,198元+121,563元),應徵第2審裁判

費16,944元。

林玲玉 張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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