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54號
- 上訴人
- 楊雅各
- 上訴人
- 宇鑫國際開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晏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兩造對於本院民國109年8月28日判決分別提起上訴,均未繳納第2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分別向本院繳納第2審裁判費如下,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均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上訴人楊雅各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工資及退休金)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8,760元(953,958元-915,198元),應徵第2審裁判
費1,500元,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
之2,故上訴人楊雅各應先繳納第2審裁判費500元。
上訴人宇鑫國際開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1,036,761元(915,198元+121,563元),應徵第2審裁判
費16,944元。
林玲玉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