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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
    劉台安

  • 原告
    詹彩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57號原   告 詹彩珠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合法委任林明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到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固於民事起訴狀上記載林明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然未據提出委任狀到院,難認已合法委任林明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是本件起訴狀是否確經原告合法委任林明正律師提起尚有不明,本件訴訟代理權容有欠缺,應補正原告委任林明正律師為本件訴代理人之委任狀到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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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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