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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官
    薛嘉珩
  • 法定代理人
    揭朝華

  • 被告
    萬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揭朝華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詹彩珠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4,000元(註:月薪33,900元×12個月×5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7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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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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