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57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萬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揭朝華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詹彩珠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4,000元(註:月薪33,900元×12個月×5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7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