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79號
- 原告
- 江淋煌
- 被告
- 如新環境清潔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漢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5起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月30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3頁)。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前揭說明,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