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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6 日
  • 法官
    蘇嘉豐
  • 法定代理人
    陳思宇

  • 原告
    內容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許雅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內容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宇 被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許雅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反訴部分),上訴人就反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2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2,68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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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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