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4 日
- 當事人蘇曉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原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蘇曉涵 祝汶萓 郭志收 陳泓元 巫家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法律扶助) 原 告 許德財 被 告 粵春樓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應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請求總額」欄所示金額及均自民國1 09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6,6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請求總額」欄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原告主張:原告分別自附表所示到職日起受僱於被告,約定每月工資如附表所示,被告於108年9月3日以歇業為由,依勞動 基準法第11條第1款規定,向原告表示終止僱傭契約,尚欠原 告如附表所示108年7月1日至9月3日工資、假日工作及未休特 別休假工資、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原告得依兩造間僱傭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發給積欠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38條第4項規定請求被告發給假日工作及未休特別休假工資,依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發給預告期間工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資遣費等情 。聲明請求命被告給付原告各如附表「請求總額」欄所示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原告分別自附表所示到職日起受僱於被告,約定每月工資如附表所示,被告於108年9月3日以歇業為由,依勞動 基準法第11條第1款規定,向原告表示終止僱傭契約,尚欠原 告如附表所示108年7月1日至9月3日工資、假日工作及未休特 別休假工資、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薪資表等影本為證(見卷第31至70頁之原證2、3、第132至140頁之原證5),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參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僱傭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發給積欠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38條第4項規定請求被告發給假日 工作及未休特別休假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發給預告期間工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資遣費,合計各如附表「請求總額」欄所示 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為被告敗訴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同時宣告被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臺幣6,610元,應由被告負擔。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張婕妤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 告 到職日 每月工資(即平均工資) 108.7.1.-108.9.3.積欠工資 假日工作及未休特別休假工資 預告期間工資 資遣費 請求總額 1 蘇曉涵 107.4.28. 35,000元 39,634元 7,000元(假日1日、特休5日) 23,333元(預告期間20日) 23,674元 93,641元 2 祝汶萓 107.2.3. 38,000元 45,934元 12,667元(假日3日、特休7日) 25,333元(預告期間20日) 30,137元 114,071元 3 郭志收 107.2.3. 32,000元 33,907元 7,467元(特休7日) 21,333元(預告期間20日) 25,378元 88,085元 4 陳泓元 108.4.1. 65,000元 69,651元 2,167元(假日1日) 21,667元(預告期間10日) 13,813元 107,298元 5 巫家葳 108.4.29. 50,000元 78,499元 6,667元(假日4日) 16,667元(預告期間10日) 8,750元 110,583元 6 許德財 108.4.17. 35,000元 71,009元 1,750元(假日1.5日) 11,667元(預告期間10日) 6,709元 91,135元 合計604,8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