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宣玉華
- 上訴人陳致遠、林秀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38號 上 訴 人 陳致遠 林秀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凱娛樂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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