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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
    石珉千
  • 法定代理人
    陳時中

  • 當事人
    衛生福利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衛生福利部 法定代理人 陳時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錦屏企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 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 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為相對人錦屏企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並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並已於同年7月3日送達聲請人 ,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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