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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
    王唯怡

  • 當事人
    凃俊光即仙人掌遊戲股份有限公司仙人掌遊戲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凃俊光即仙人掌遊戲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仙人掌遊戲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仙人掌遊戲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凃俊光為仙人掌遊戲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仙人掌遊戲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仙人掌遊戲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保管簿冊文件明細清單、聲請人出具之願任同意書及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相對人民國109年2月11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暨簽到簿等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33頁),復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25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閱無訛。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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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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