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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
    蔡牧容

  • 原告
    何淑娟即魔音大師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魔音大師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何淑娟即魔音大師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魔音大師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指定何淑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已於民國108年11月1日解散,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嗣依法清算完結並聲報本院,經本院於109年5月25日准予備查在案,並經相對人之唯一股東選任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爰依法聲請指定聲請人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相對人清算人指派單、董事會議紀錄、簽到簿、相對人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期間收支等表、清算各事項經監察人審查之報告書、股東名冊、簿冊保管人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65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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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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