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13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范雅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3號

聲請人
陳麗華即源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源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指定源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陳麗華為源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源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於民國108 年10月11日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陳麗華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同意書及簿冊保管文件清冊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8 年度司司字第397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范雅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