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范雅涵
- 當事人陳麗華即源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源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3號聲 請 人 陳麗華即源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源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指定源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麗華為源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源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於民國108 年10月11日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陳麗華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同意書及簿冊保管文件清冊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8 年度司司字第397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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