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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30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李子寧

聲請人
蔡湘即中華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中華游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蔡湘(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中華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相對人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為相對人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相對人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後剩餘財產分配明細表、清算申報書收據聯、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保管之簿冊及文件清冊、保管人願任同意書各1份為證,且相對人已清算完結,本院以109年5月26日北院忠民翔108年度司司字第633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633號呈報清算人卷宗並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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