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37號
- 聲請人
- 江長瓏
涂修齊
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5條分
別定有明文。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新威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未依前揭非訟事件法規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爰依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司字第137號
涂修齊
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5條分
別定有明文。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新威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未依前揭非訟事件法規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爰依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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