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散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1 日
- 當事人江長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江長瓏 涂修齊 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新威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未依前揭非訟事件法規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