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散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蕭涵勻
- 法定代理人王鎮魁、何振寧
- 原告福全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福全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鎮魁 聲 請 人 金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振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益華股份有限公司間解散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解散清算事件性質上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聲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如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 詢服務記載相對人益華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4,157,903,66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157,903,660元,應徵聲請費用5,000元。茲依上開規定,命 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5,000元。 二、相對人益華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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