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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54號

解任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蔡政哲

聲請人
陳榮華會計師
相對人
欣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富源
代理人
黃沛頌律師
關係人
貝里斯商VICTORY TEAM INVESTMENT INC.
法定代理人
賴佑源
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設Corner Huston & Eyre Street, Bla

黃韋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陳榮華會計師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以一○八年度司字第一六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欣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由

一、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近日案件了解過程中因考該事務所合夥會計師曾於民國102年至106年間服務於相對人財務報表簽證會計事務所相同部分,考量獨立性與避免未來案件進行過程各方產生之相關質疑,爰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8 年4 月25 日以108 年度司字第16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業據本院依職權審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本件聲請人既表明其事務所合夥人曾服務於相對人財務報表簽證會計事務所相同部門,請求解任其檢查人職務,揆諸首揭說明,委任關係本得由受任人一方隨時終止,則聲請人既因考量上開情形恐遭質疑而有辭任意思,如不許其解任,當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154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解任檢查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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