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賈士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賈士銘(SUMIT SIDDHARTH JHAVERI即香奈兒時尚 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李念祖律師 相 對 人 香奈兒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賈士銘(SUMIT SIDDHARTH JHAVERI)(中華民國居留證號 碼:AC00000000)為相對人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 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徵得同意由其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 之 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提出法人股東承認證明、委任書 等件為證,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8年度司司字第564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