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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62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正昇

聲請人
賈士銘(SUMIT SIDDHARTH JHAVERI即香奈兒時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理人
李念祖律師
相對人
香奈兒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賈士銘(SUMIT SIDDHARTH JHAVERI)(中華民國居留證號碼:AC00000000)為相對人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徵得同意由其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 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提出法人股東承認證明、委任書等件為證,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8年度司司字第564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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