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67號
- 聲請人
- 泉忠宏即台灣玩藝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台灣玩藝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黃文利會計師為台灣玩藝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玩藝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台灣玩藝股份有限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而經准予備查在案,經相對人母公司日商NHN JAPAN株式會社指派黃文利會計師擔任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其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務報表承認暨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指派決議書、簿冊及文件保存清冊、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及身分證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 年度司司字第639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