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73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林祐宸

聲請人
劉俊仁即香港商昇麗婷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
聲請人
相對人
香港商昇麗婷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10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此觀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94條規定自明。是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之產生,僅須經由股東過半數同意定之,無須聲請法院指定之。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80條第2項之規定,於外國公司之清算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係外國公司台灣分公司,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聲請人就任相對人之清算人,經本院以民國109年3月3日北院忠民翔109年度司司字第86號函准予備查在案,並已於109年4月10日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等語,並檢附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財產目錄、清算所得申報書、股東同意書、簿冊保管人願任同意書、身分證明文件等件為證。惟相對人為外國有限公司之分公司,依前揭說明,其簿冊保管人僅須股東過半數同意定之即可,尚無聲請法院指定之必要。是本件聲請尚非有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祐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