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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89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陳瑜

聲請人
蔡立文即港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港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信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港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港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依法清算完結,經徵得信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昌公司)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信昌公司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本院108年7月2日北院忠民譯108年度司司字第366 號函、股東同意書、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復經本院查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366號全卷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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